第四检察部控申检察工作流程
时间:2020-08-28
来源: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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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 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三)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 反映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六)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七) 其他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八)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
(九)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办理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五)对本部办理的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一)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六)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管辖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前进区院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并由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为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成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确有困难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前进区院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当地。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 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三)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 反映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六)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七) 其他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八)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
(九)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办理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五)对本部办理的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一)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六)不服前进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管辖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前进区院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并由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为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成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确有困难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前进区院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