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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工作流程

时间:2020-08-28

来源: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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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
  第二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
  第四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展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指导,坚持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第六条 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第八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及时收集、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随时层报司法解释选题、分析意见和必要的典型案例。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院的调研成果,要通过信息简报、调研刊物等多种形式加强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负责本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官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密切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完善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通过定期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加强调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调研工作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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