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中心
五项流程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28
来源: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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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流程 受理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根据各业务部门工作性质不同,案件管理中心分别制作不同的《案件登记表》,一案一表,一部门一册。
第三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受理、登记后,应当当日转交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其他部门移交的各类刑事案件也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科每月25日前将本月来信来访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以一案一表报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每月25日前将本月受理、立案、办理情况以一案一表报案件管理中心,形成诉讼文书的,一并报送。
第七条 刑事执行监督检察科在报表前将涉及报表内容的五类案件及纠正违法等情况以报表和报告形式报案件管理中心。
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所有移交、送达的案卷及诉讼文书一律交由法警及时送达。
第二项流程 审查
第十条 案管中心受理案件后必须对案件管辖和卷宗法律文书及主要证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公安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转送检察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说明理由当日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三条 对做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又移送审查逮捕的重大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向检察长请示,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该案是否受理。
第三项流程 监控
第十四条 案管中心对所受理、登记、转送业务部门审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侧重在是否遵守办案程序和法定时限。
第十五条 案管中心实行全程监控,动态监督,通过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等手段,对可能出现违反程序或超时限的及时预警提醒。
第十六条 审查逮捕一般案件为3日,特殊案件增加1日,复杂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前1日审结。
第十七条 审查起诉一般案件15日,特殊案件增加10日,复杂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审结,2日内送交案管中心。
第十八条 其他执法办案工作按院里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项流程 核实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审结的案件必须返回案管中心,并由案管中心负责核实后进入下一程序。
第二十条 案管中心在核实案件时,应严把案件质量关,时效关,核实督察业务部门是否按办案流程办理,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错漏。
第二十一条 监督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进行质量考评,考评办法依照各业务部门《一案一考评督查表》严格实施。
第五项流程 处置
第二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经核实的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业务部门审结的案件无异议,一律交由法警负责在当日或2日内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处置有异议或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当日报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一般程序上的问题,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书及时送达业务科室。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转纪检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定的案件进行等级划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办案单位及办案人。
第二十九条 案管中心每月月底将本月的受理情况、督察情况和主要业务数据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