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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时间:2021-08-18

来源: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滕妃

编辑:付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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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运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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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对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狩猎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件是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1年2月5日,被告刘某向被告高某寻求捕杀麻雀的工具,高某为其提供掺有呋喃丹种衣剂的有毒水稻种子,刘某利用水稻种子在自家小区内非法猎杀麻雀33只。经鉴定,涉案麻雀是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刘某、高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外,刘某、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鸟类资源损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高某支付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9900元,被告已于判决当日全额缴纳赔偿款。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自然资源之一,对生态平衡的有效调节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群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仍停留在穿山甲、长江江豚等重点濒危种类,殊不知本案中的麻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鸟类,但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接下来,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积极展开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身边的”野生动物知识,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守护美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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