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11-22  来源:案件管理部   编辑:何其伟     审核:张旗兵     录入:王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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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将落实新规定为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主动谋划、多措并举,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7日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人民监督员活动432次,其中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256次,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13次,监督巡回检察3次,监督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6次,监督法律文书宣告送达42次,监督案件质量评查10次,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4次,参加检察工作情况通报32次,开展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监督66次。
  二、主要做法
  (一)在统筹推进上下功夫,切实打牢监督活动基础。《规定》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作出大幅调整,且部分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缺乏深入了解,为此,省院案件管理部与省司法厅联合组织培训,邀请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内容的解读和检察工作各项职能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推进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提升。同时对全省检察机关案管人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的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以确保两级院的案件管理部门在人民监督员对本院检察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协调、组织、保障、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全省多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实施办法》,规范、细化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程序、监督范围等,确保检察办案活动全方位接受监督。积极会同当地司法局开展联合培训,并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座谈、走访等活动,将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具体职能变化、开展监督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全国监督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及最新动态等,及时向人民监督员沟通汇报,为开展好监督活动筑牢基础。
  (二)在沟通协作上下功夫,不断拓宽监督履职渠道。全省多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多元化。引导人民监督员使用12309检察网络平台,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微信群,邀请部门领导、业务骨干入群与人民监督员互相学习交流等方式,增强横向沟通协作,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共同启发提高。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台账,将监督意见逐条登记落实及反馈,确保监督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每次监督活动开展后,及时对开展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反思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质效的不断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强化与本院各业务部门的联络沟通,促进主动上报收集监督线索,为人民监督员更全面深入参与办案活动创造良机。如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针对共享单车行车道不清晰、规划不完整、乱停乱放等问题影响了道路安全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该院邀请邀请3位人民监督员来院参与监督工作,与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共同开展现场勘验,确定存在交通标线污损、不清问题,立案后经与相关主管部门座谈磋商,最终将污损的标线恢复,并划分出了勘验地区的自行车专用道,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该院的公益诉讼工作也获得了人民监督员的认可。
  (三)在成果转化上下功夫,实现监督和工作同步发展。全省三级院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巡回检察、执法规范化检查、案件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传达至办案部门,将监督成果切实转化为规范文明执法的效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通过开门纳谏,主动接受监督,将参与监督凝聚为推动社会治理的共识。针对检察工作专业性强,群众感觉有隔膜感、距离感问题,各地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庭审观摩监督、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检察业务数据通报,让人民监督员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2020年8月,省院案件管理部举办全省案管业务竞赛,在决赛时邀请3名具有一定法学功底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到评审工作中,人民监督员提出中肯、有益的建议,同时通过这次活动也向人民监督员展示了案管干警的风采。
  三、典型案例
  (一)鹤岗市南山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和解公开听证会。2020年1月7日,南山区检察院受理郑某非法狩猎案,在调查中发现,郑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公园树林内使用违禁捕猎工具“拍笼”和“粘网”多次捕猎野生鸟类共计82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82只鸟分别为白腰朱顶雀、黄雀、眉山雀、黄喉鵐、长尾雀、红腹灰雀、北朱雀等7类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郑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南山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郑某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于次日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没有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南山区检察院在公告期届满后依法对郑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郑某于2020年5月23日向南山区检察院提出民事和解申请,表示自己为四级伤残的低保人员,现无固定职业,无赔偿能力,愿意以义工的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替代性赔偿。南山区检察院在征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后,结合鹤岗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状,初步同意郑某的和解申请,并于2020年5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等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对本案处理情况进行了评议,大家一致认可诉前和解做法。后经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意对郑某做诉前和解,并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郑某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承诺不再进行任何非法野生动物猎捕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2.郑某以义工的身份配合相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工作,并在10日内发放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500份。3.协议内容由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南山区检察院共同监督完成,南山区检察院将不再对郑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山区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探索运用替代性赔偿措施,与申请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诉前和解,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社会公益。此举在探索破解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执法难点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办案透明度,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二)牡丹江绥芬河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2018年,绥芬河市国贸城某服装店的经营者薛某和李某因对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后提起一次行政诉讼和两次行政复议,又多次到省委巡视组、绥芬河市纪委监委、绥芬河市营商优化局、绥芬河市信访局等部门举报、投诉。2020年6月17日,薛某和李某向绥芬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绥芬河市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立即成立办案组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国贸城某服装店销售的部分服装存在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对其做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服装店的经营者薛某和李某认为自己并非不合格服装的生产者,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2万元处罚过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对于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但是未考虑到该企业具备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同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的小微企业已经停业数月、濒临倒闭,无力承担罚款数额。针对争议焦点,绥芬河市检察院一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就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向申请人解释法理、说明事理、讲清情理,努力获得申请人的认可,解开申请人的心结;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法律规定的解读工作,向行政机关说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以及国家、省、市对于疫情期间服务自贸区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共同协商和解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初步达成和解意向。2020年6月24日,绥芬河市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与会代表从各自职能和专业领域,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双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降低罚款数额,薛某和李某主动表示息访罢诉,行政机关与申请人握手言和。绥芬河市检察院综合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将心比心、有效化解矛盾争议,使缠访长达两年的行政争议案件在6个工作日内得到实质性化解,既避免了企业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又切实维护了自贸区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重获复工复产的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2020年7月27日上午,红岗区检察院对王某某、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邀请大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和辩护律师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王某某、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王某某为哈尔滨某大学在校学生,董某某患有焦虑性障碍精神疾病;二人因在健身房锻炼发生口角,矛盾进一步升级后导致二人皆造成轻伤二级的损伤,双方既互为行凶者,又互为被害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较为清楚明确,案件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于二人及其近亲属就赔偿和解等问题组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订和解协议,双方都互相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环节,该二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并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系初犯、偶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该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宣告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亲属代董某某进行了陈述,对二人自身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机会,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严格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与会的各界代表在听取了不起诉宣告后,一致对检察机关对于该起故意伤害案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继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处理表示赞同。
  四、工作建议
  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本虽然增加了人民监督员案件模块,但是未考虑到黑龙江省特有的农垦、林区、铁路分院没有对应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未在系统中具体设置。目前农垦、林区、铁路分院开展人民监督员活动只能通过线下沟通省院联系省司法厅进行人员抽选,无法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正常进行流程操作,建议高检院在统一系统2.0版本中能够考虑此类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二是,虽然高检院制发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与文书使用指示》,但是全省三级院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能自己反复练习摸索,建议高检院能够针对系统操作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三是,建议高检院加强对下指导,定期制发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加强各省份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进而更好的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